第一百二十条: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,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。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起诉,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,并告知对方当事人。
第一百二十一条: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:
- 原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方式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;
- 被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工作单位、住所等信息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等信息;
-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;
- 证据和证据来源,证人姓名和住所。
第一百二十条: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,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。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起诉,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,并告知对方当事人。
第一百二十一条: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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